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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康美药业等案件为例复盘证券市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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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法眼君泽君,作者

田国昌(合伙人、执业律师)、黄子勤(实习律师)

01年11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康美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承担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根据过错程度承担5%-%的连带责任,而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政策落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追责,而为这些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也经常要面对被认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境况。

原告人数最多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名原告参与诉讼,判令赔偿投资损失元——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同时也是新《证券法》确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制度后首例适用该制度进行审理的案件。

根据广州中院01年11月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看出,法院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01〕11号),认为康美药业-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而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提供上述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在、年审计报告中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而且在前述两年度审计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康美药业在业务管理信息与财务处理信息上存在两套不同系统后,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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