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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事检语第七十四期什么是证券纠纷特别代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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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进而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增加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内容,强化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对全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即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下称康美药业案)作出一审判决,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

一、案件基本时间线

?年4月20日、年4月26日、年8月29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康美药业)先后披露了《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半年度报告》。

?年10月15日起,互联网陆续有声音质疑康美药业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

?年8月16日,康美药业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及22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4号)。

?年12月31日,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就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广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康美药业、马兴田、许冬瑾等22名被告赔偿投资损失。

?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服中心)接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胜诉,责令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赔偿其中名投资者损失总计24.59亿元。年12月21日,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仅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全国首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也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二、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下面我们来正式认识一下威力堪比“原子弹”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答:根据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5号)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

前者是指由受损害的投资者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这一制度也被称为中国式的集团诉讼。

另外,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67号),投服中心发布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该制度的具体实操提供了制度保障。

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何区别?

答: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投保机构的“公益性”特征,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现利益冲突问题,即代表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或者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同时,投保机构熟知诉讼流程,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且,投保机构也可以对诉讼律师开展更有效监督,防止诉讼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广大投资者权益。

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默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即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有效应对投资者“理性冷漠”问题,促使投资者主动留在诉讼中。

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从而倒逼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审慎作为。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谁来代表投资者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第十六条,对于投资者提出的虚假陈述等证券纠纷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人民法院可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若有以下情形,投服中心可在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1)有关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和刑事裁判;

(2)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

(3)被告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

(4)投保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其中,投保机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唯一代表人,需受50名以上权利人(投资者等)的特别授权。目前证监会系统单位中的投保机构是指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目前,对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人参加诉讼,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则按照分工提供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支撑诉讼。

目前,投资者尚不能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启动,且只有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后才有机会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三、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精神和要求

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2.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打通了证券纠纷民事赔偿的关键一环,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一方面,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投服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超过24亿元的赔偿弥补了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3.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不仅能够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还可以监督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转载:北京市检三分院

原标题:《券事检语|第七十四期:什么是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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