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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7版)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国金证券和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年8月27日(T-1日)进行披露。
(五)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依据《承销业务规范》,战略投资者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署关于本次战略配售的承诺函,对《承销业务规范》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参与条件
1、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申购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3、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年8月23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
4、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于年8月24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已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其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
5、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年8月24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及限制名单中的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年8月18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能超过上述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年8月18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年8月18日,T-8日)为准。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发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国金证券报备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8、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年8月24日(T-4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年8月24日(T-4日)中午12:00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申购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向国金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年8月24日(T-4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国金证券报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自有资金承诺函(如需)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承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若在网下配售摇号抽签阶段被抽中,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网下投资者需通过国金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