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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海正药业时任董事长及高管公开谴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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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董事长白骅刚离职不久,公司就被上交所谴责批评,真是不容易啊,虽然说时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可是对于下面很多事情哪能那么清楚,都要退休了,还要被通报批评一下,白骅一心为公带领公司发展壮大,可以说是晚节不保啊。

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锡飞也是挺惨的,刚上任不久,对于很多公司事情还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要被通报批评,估计是一脸的大写不情愿,可是还是要被写上一笔。

时任财务总监刘远燕刚从杭锅股份跳槽过来,想必对于海正药业内部的事情也不够清楚呢,本来想换个好点的工作,不料踩着雷了,虽然担任财务总监要审核很多事情,可是刚来也需要适应了解公司情况,结果也要被历史记录一笔,给与通报批评。

时任董事兼总裁林剑秋,从年就入职海正药业了,对于公司的管理应该最了解。

时任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王海彬,从年入职海正药业,董事兼副总裁,对于公司各种事务管理,应该最清楚。

公司内部管理,由于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就要承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责任,作为董办的人员有很大责任,董办人员最了解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可是很多上市公司董办人员的权力不一定很大,有的只是个办公室职员,很多时候只能按照高层管理和控股股东的要求去做事,一旦违规,董办人员难逃其责,风险很大。

每次听到很多上市公司董办人员吐槽公司或者老板的时候,就特别能体会到他们的不容易,很多老资历的高管不懂信息披露规则,就要按照自己要求去做,对于公司治理有很大阻碍,虽然董办人员想要给这些高管普及信息披露规则,但是也难以落实,还是需要当地证监局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施以压力,一定要好好学习信息披露规则,知法守法,配合董办做好信息披露。

曾经听某个上市公司证代吐槽,公司举办了个活动,董事长一高兴,要求证代发个公告宣传一下,这让证代心里那个忐忑啊,公告不是发新闻,不是你想发,想发就能发的,证代作为一个办公室职员,老板要求的事情,你能随便反驳让老板没面子吗,难道那老板熊一顿不懂信息披露,哪敢啊,只能慢慢解释给老板听,还要遭来老板的白眼,哎,太不容易了。

以前觉得董办的人每天挺轻松的,公司有事发个公告就可以了,挺悠闲的,难怪有些董办的人抱怨拿着卖白菜的工资,操着卖白粉的心,每次公告发出以后,得知没有出错,悬着的心才踏实。

这次监管处分,还好没有对海正药业的股价造成波动或异动。

经查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经决策擅自修改重要子公司合资合同的重要条款,且未及时披露年11月8日,PfizerLuxembourgSarl(以下简称辉瑞)将年与公司合资设立的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辉瑞)49%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HPPCHoldingSarl(以下简称HPPC)。同日,公司与HPPC签署《经修订及重述的合资合同》和《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修订文件》),删除原《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年11月10日,辉瑞将HPPC%股权转让给SAPPHIREI(HK)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SAPPHIRE)。转让后,辉瑞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海正辉瑞任何股权。

原《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约定,一方转让海正辉瑞的股权时,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向关联方转让的除外。若向关联方转让后,该关联方不再是转让方的关联方时,应将其受让股权转回给原转让方。《修订文件》删除了对股权转回的相关要求,导致一方可以通过先向关联方转让海正辉瑞的股权、再改变关联关系的方式,实现豁免另一方的优先购买权,向第三方转让海正辉瑞股权的目的。这一修订及重述属于对公司及合资方关于海正辉瑞权利义务安排的重大调整。

海正辉瑞是公司最重要的子公司之一,其-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同期净利润比例高,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公司与辉瑞合资设立海正辉瑞于年6月12日董事会审议,并由年6月29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重大修改应当及时披露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公司在未经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签署《修订文件》,且在年11月11日披露的海正辉瑞股权变动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修订合同及章程事项。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11月29日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至12月15日才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相关内容

年11月10日,辉瑞通过将HPPC%股权转让给境外买方SAPPHIRE实现股权退出后,公司与辉瑞、SAPPHIRE及海正辉瑞签署《关于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之主协议》,终止原合资期间相关协议。同时,辉瑞关联方与海正辉瑞或其子公司签署《许可协议》《技

术转移协议》和《供应协议》等一系列附属协议,其中《供应协议》涉及累计采购总金额约为79.41亿元。

上述协议涉及9项产品品种,其中5项为公司年年报披露的主要产品品种,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协议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属于特别重大合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仅在《关于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提及上述协议签署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合同标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合同金额、违约责任、签署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11月29日才补充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的

相关要求。本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总裁、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时任董事陈晓华、董事包如胜、董事宫娟、独立董事孟晓俊、独立董事武鑫、独立董事陈枢青未对影响公司经营及业绩的重大事项保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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