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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海外佣金如何入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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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策》(财税〔〕29号)规定:公司(或个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税前扣除:

1、发生的佣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双方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2、拟签订合同的境外企业或个人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3、佣金支付款不应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款的5%;

4、除委托个人代理外,公司应以转帐方式支付佣金;

5、公司应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并如实入账。

那么海外佣金签订的一般是什么协议?

海外是否能合法合规的发票,还是形式发票?

若无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对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的佣金有什么限制?

如果超过合同收入的5%部分是否可以通过外汇支付?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有无IPO成功案例或者因支付海外佣金不合理而被否的企业?

除(财税〔〕29号)外有没有新的相关规定?

对财务规范项目,在佣金(国内、国外)支付方面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

参考意见:

一、关于海外佣金协议

根据财税〔〕29号,佣金只能在收入5%以内税前扣除,并且是以对应的合同收入为基数。

实务中尽量不签佣金的协议,可以签成市场开拓服务之类的协议,据此可以规避5%的限制。

处理的参考案例:金磊股份()。该公司年9月拿到证监会IPO发行批复。

该公司与中间人签署《合作开发协议》并支付佣金及业务费。国浩律师事务所在给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佣金及业务费的合理性解释概要如下:

(1)发行人佣金及业务费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与中间人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产品的市场,发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向中间人支付销售费用和服务费用。

(2)中间人系中国台湾居民,对台湾的耐火材料市场和企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有耐火材料行业多年的从业经历和经验(附详细行业履历),自年成为自由职业者。

(3)发行人与中间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就合作开发重要销售客户的业务达成协议,中间人根据发行人的要求,负责与客户进行商务洽谈和协调沟通并参与发行人所售产品在客户的辅助服务,发行人根据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向客户供货。

(4)发行人以经中间人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量为依据,向中间人支付销售费用和服务费用。

(5)发行人向中间人支付费用开具发票,发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应向中间人结算业务费用,并扣除申报缴纳的相应税费。

(6)中间人承诺,中间人并非发行人或客户的工作人员,发行人中间人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是基于市场原则的商业行为,由中间人作为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协调人,同时参与发行人在客户的现场工作,给予一定工作指导,发行人据此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并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7)根据发行人与中间人的声明,发行人及中间人均不存在向对方、客户在内的第三方或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亦不存在采取不正当竞争或不合法、不合规的方式获得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8)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间人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该公司招股书披露其佣金协议的内容:

二、关于海外发票

通常从海外只能获取形式发票(区别于国内税局监制的发票,PROFORMAINVOICE、COMMERCIALINVOICE统称形式发票)。

三、没有发票如何处理

以收款通知或形式发票+付汇单据+代扣税金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扣除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对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的佣金有什么限制?如果超过合同收入的5%部分是否可以通过外汇支付?

(1)根据汇发[]30号《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取消了对支付佣金具体金额和比例的限制,支付佣金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服务贸易。

(2)目前实务中支付境外服务贸易款项时,第一笔付款需要到当地商务局等行*部门备案,提交相关合同协议等交易单证资料;后续每笔付款,单笔5万美元以上将交易单证提交银行审核即可,单笔5万美元以下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根据上述法规,并未对佣金支付额度进行限制,超过合同收入5%部分,仍然可以通过外汇支付。

(3)汇发[]30号出台后,汇综发[]73号失效。

原来的汇综发[]73号规定: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五、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相关劳务只发生在境外,不发生在境内,对有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不需要缴所得税,但是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相关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六、有无IPO成功案例或者因支付海外佣金不合理而被否的企业?

1、佣金对IPO的影响,包括佣金发生额是否合理,是否涉及业绩真实性问题;还包括佣金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及商业贿赂问题。目前实务中涉及商业贿赂被否的企业比较多,被否原因中

2、涉及佣金ipo通过企业案例:

金磊股份()——佣金及业务费

捷荣技术()——市场开拓费

长缆科技()——市场拓展费

英科医疗()——销售佣金

康泰生物()——对推广商进行一定的销售奖励

3、涉及商业贿赂ipo被否案例: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从目前法律规定看,法律承认佣金的合法地位,前提是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3)综上,请注意:佣金是给中间人的,不能给交易对方(买方或卖方),如果能够明确查到是给交易对方,就变成行贿或受贿,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七、除(财税〔〕29号)外有没有新的相关规定?

税法上关于佣金暂无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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