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9月9日讯(记者朱国旺郭文培)9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向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药品,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琼药监稽函〔〕63号),内容涉及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向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企业(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肽类激素药品。经调查核实,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年6月2日启用了新的计算机系统(用友时空供应键管理系统),质量管理员在录入药品基础数据时,把胰岛素注射液类别设置为化学药制剂,并分别于年11月9日、年1月2日、年3月12日、年3月27日将胰岛素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格:10ml:单位;批号分别对应为:、、、)销售给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共计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未严格管理计算机系统、审核下游购货方资质,为他人从事无证药品行为提供药品的事实,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一般药品违法。
不过,考虑到年7月底,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公司质量管理自查时发现计算机药品类别设置错误后,主动向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退回相关胰岛素注射液。同时,现场检查期间,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至调查终结,没有证据证明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出现不良事件及投诉举报或造成危害后果。
对此,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