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因涉嫌垄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集团作出行政处罚。据扬子江药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其年销售额为.67亿元人民币,对当事人处以年度销售额3%罚款,计7.64亿元。
据悉,这是中国医药领域最高额的罚单。
然而,略显奇怪的是,此前扬子江药业在宣传中称,年集团销售收入超亿元;另据年全球投行Torreya发布的《全球强药企报告》显示,扬子江药业收入约为亿美元(约为亿人民币),为何年的销售额与前后相差如此之大呢?由于扬子江药业未上市所以实际销售数额不得而知。
回到事件本身,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透露了许多细节,经查,扬子江药业自年-年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在药品零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扬子江药业虽未上市,但在年-年,其连续6年位居中国医药工业企业百强榜首位,这与涉事时间段刚好重合,或许这并不能简单地解释为巧合。
从涉案商品来看,扬子江药业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
调查显示,其垄断行为涉及地域范围为全国,虽然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多达余种,但涉案产品在市场上均属畅销产品。以年销售收入衡量,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有意思的是,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调查机关还特别指出扬子江药业在调查初期具有不予配合、拖延检查进展等情节。
据悉,在调查进行半年后,扬子江药业曾两次申请中止调查,但先后被拒绝。
年9月25日,扬子江药业又提出豁免申请,认为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申请予以豁免。不过,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豁免申请依法不予接受。
令人不解的是,扬子江药业这“讨价还价”的底气是从何而来的呢?
也许是因为该集团“不差钱”,据悉,扬子江药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徐镜人曾表示不搞兼并联合、不盲目上市、不搞自己不熟悉的产业”,而早在年就已实现零负债经营,此前该集团在宣传中称,年销售收入超亿。
随着这家年创办的小厂成长为医药界不上市的“龙头”,徐镜人的身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年胡润富豪排行榜显示,徐镜人身家为亿元,在江苏泰州上榜的企业家中位列第一,是名副其实的“泰州首富”。
最终,在案件调查后期,扬子江药业放弃了挣扎,开始积极配合调查,并于4月15日下午回应称,市场监管总局对集团部分产品涉嫌垄断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集团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或许扬子江药业也没想到“打脸”来得如此之快。此前,扬子江药业以广州海瑞药业、合肥医工医药、合肥恩瑞特药业、南京海辰药业4家企业涉嫌原料药垄断一事向法院起诉。年4月该案件一审结束,扬子江药业获赔将近0万。
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此次扬子江药业受到行政处罚毫无疑问给整个医药行业带来了警示,同时,扬子江药业自身也需付出经济、声誉、信誉等方面的代价。
据徐镜人4月1日介绍,目前扬子江药业已经有58个品种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前四批集采中,21个品种中选。不过,遭到行政处罚后其后续集采或将受到影响,有可能因“垄断”而进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清单。
此外,根据国家医保局消息显示,2月3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产生中选结果,本次集中采购共个中选产品,最高降幅达96%,平均降幅达52%。
中康数据显示,年1月-3月零售药店市场,蓝芩口服液的单价已从47.7元逐步下降至46元。而因价格垄断行为被“公开处刑”后,扬子江药业的营收规模和业绩规模或将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