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华康股份公告编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年2月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万股,并于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为曹建宏、杜勇锐等39名自然人股东和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雅客”)等9名机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股东持有限售股份共计67,,股,占公司总股本41.62%,该部分限售股份将于年2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年2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7,,股。
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每10股转增4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股增加至,,股,其中限售股为,,股,无限售条件股为40,,万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曹建宏、杜勇锐、郑芳明3名自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第(2)项承诺事项外,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2、作为公司监事的严晓星、江雪松2名自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离任公司监事一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公司监事一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除第(2)项承诺事项外,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3、其余34名自然人股东及福建雅客等9名机构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曹建宏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福建雅客承诺:福建雅客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时,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曹建宏及福建雅客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华康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则以及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华康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年2月9日;
本次首发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