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山东朱氏药业集团加工穴位贴敷治疗贴,10月13日才寄去的药粉,加工好的成品生产日期却为10月9日。
委托加工6万贴治疗贴两批货都有问题
李女士在西安市长安区开了伊云髻医疗服务有限公司,6月5日,她和位于西安市余家寨万达广场的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穴位贴敷治疗贴代加工协议书》,“我提供药粉,朱氏药业西安分部给我加工穴位贴敷治疗贴,也就是膏药。”李女士说,6月5日签合同当天,她付了2万元定金,6月7日付尾款1.6万元,共3.6万元,加工盒共6万贴膏药。双方约定分两次加工,一次3万贴。
今年7月,李女士给朱氏药业寄去了药粉,“8月他们把加工好的膏药寄给我,全都起泡了,无法销售,我想着以后还要合作,当时沟通我就说让他们把剩下的3万贴做好,就让步了。”李女士说,今年10月13日,她再次给朱氏药业寄去了药粉,加工剩余3万贴膏药,11月15日,她收到了对方寄回来的加工好的17箱治疗贴,还有8箱没寄来,李女士当时就傻眼了,“所有治疗贴箱子上的生产日期全都是年10月9日,箱子内产品包装合格证上、药盒包装上的生产日期都是10月9日。这简直是开玩笑,我13日才寄去的药粉,9日我的膏药咋都生产出来了?这肯定是有问题的。”
11月16日,李女士找去朱氏药业询问情况,“他们这个推那个,最后给出的解释是他们改了地址,日期必须写到改地址的日期之前,我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李女士说,对方声称就是用她提供的药粉加工制作的膏药,只是更改了生产日期,药品没问题,“本来是想等膏药做好了就开业,但这样的产品我没有办法接受,更不敢给病人用,要求退掉所有药品,退代加工费3.6万元,赔偿购买药粉费用。”
10月13日寄去药粉生产日期为“10月9日”
11月17日,华商报记者在李女士提供的穴位贴敷治疗贴代加工协议书上看到,合同甲方为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西安市长安区伊云髻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产品盒6万贴,规格为白色芝麻粒无纺9.5*13cm2贴/袋,6袋/盒,盒/件,甲方对乙方供货价为7.2元/盒。合同还对产品生产及包装进行约定,乙方授权甲方使用“伊云髻荣发”注册商标,本协议执行期内两年销售量总计为盒,分两批提货,首批生产为盒,货款总额3.6万元。
11月17日下午,在李女士的伊云髻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堆放了42箱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穴位贴敷治疗治疗贴,此次收到的17箱批号为,生产日期为年10月9日,有效期至年10月8日。而李女士的药材发货单显示,给朱氏药业寄去药粉的日期为今年10月13日。
在穴位敷贴治疗贴的包装盒上,“注册人名称/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为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住所/注册地址”为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樊楼路南,“销售单位”为西安市长安区伊云髻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朱氏药业:包装盒印好后地址变更按实际生产日期喷会违法
下午3时许,记者和李女士来到在西安市余家寨万达广场24层中烨药业办公的的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石姓销售经理说,这批货的包装早都生产好了,药盒上生产地址等信息也都印好了,但由于拆迁厂家要搬走,地址在10月11日发生变更,“虽然是11月灌的药,日期只能写到10月11日之前,所以就打了10月9日。如果按实际生产日期喷,地址就不对,我们就违法了。如果李女士愿意承担重新印包装的费用,我们可以重做盒子。”
石姓销售经理提供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产品名称为穴位贴敷治疗贴,变更内容为注册人住所由“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樊楼路南”变更为“单县开发区樊楼路南”。审批部门为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年10月11日,有审批部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那么,地址变更是厂家一方的责任,为何重印需要李女士承担费用?将生产日期提前一个月,算不算违规操作?“我们生产的东西都是一样的,日期早了一个月有啥区别?只要在药监局有备案,东西一样卖,我们自己掏钱重印包装,没有必要。她(指李女士)非要纠结生产日期。”石经理说,药贴是在山东做的,用的就是李女士提供的药粉,如果后期药出了问题公司可以赔偿,“说多了你们也不懂,我很忙,不要耽误我挣钱。”
华商报记者佘欣/文强军/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相关热词搜索:药粉治疗贴加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