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乔:异地高考不妨先探索再定法规
解决一个群体的利益问题,显然也不能以伤害另一个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而应当尽可能地寻找 增量权利 。十余位学者研讨 随迁子女就读地高考权利保障 问题,认为教育部不应把解决随迁子女就读地高考的问题全部交给地方,而是要明确规定各地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时间表和附加条件,并且至少要出台行*法规层次的文件,使*策具有强制力。充分理解这些学者的民生关切情怀,今年两会期间教育部官员也曾表态将出台问题解决的总体方案。但是否需要从国家层面设定时间表和附加条件?是否需要用出台法规的方式加以强力推进?这其实是一个大可值得商榷的话题。事实上,随迁子女就读地高考,虽然涉及的是2.6亿流动人口背后的2700万随迁子女的权利,但也同样涉及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和边远省份更为庞大人口的权利,不能只顾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漠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解决一个群体的利益问题,显然也不能以伤害另一个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而应当尽可能地寻找 增量权利 。当这种 增量权利 难得,而损害另一个群体的利益不可避免时,也应当力求把这个损害降到最低,否则就很容易激化矛盾。在这个意义上,把时间表和附加条件的制定权限交给地方,恰恰是针对各地参差不齐实际、避免一刀切的现实举措。这样做,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把此项改革的力度、解决的速度和本地居民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使双方都有时间来充分接受和消化这个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结,进而求得双方的共识。如此,这项*策遇到的阻力就会小得多,也才不会引起强烈反弹。事实上,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山东能够率先出台突破高考户籍限制方案,一个重要原因也因山东是有名的教育大省、高考大省,随迁子女就读地高考,不会对本地考生带来较大冲击。倘若是在边远省份和特大城市,在短期内要求随迁子女就读地高考,则势必会冲击本地考生升学率,甚至还会引发 高考移民潮 。不论是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层面看,这方面的教训都是极为深刻的,国家教育部门不能不慎之又慎。从法规制定的一般规律看,大多也是需要先探索实践。因为一旦形成法规,就会有强制力和稳定性。尤其是这种涉及社会各方利益的问题,如果没有实践对有关*策、制度、做法的充分检验,并在此基础上及时修正,就贸然出台法规,则不但会削弱法规的严肃性,也缺乏充分的民意基础。显然,在边远省份和特大城市,解决随迁子女就读地高考问题不宜操之过急、也不宜搞统一划线。逐步放开,稳步消化,不当的地方及时调整,这种渐进式改革,显然要优于那种暴风骤雨式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