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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4 1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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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辰欣药业公告编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风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47,.00万元,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调整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购买理财产品,万元(含本次委托理财金额47,.00万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自有资金理财额度。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和期限:中信建投臻享稳健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天)、中信建投臻享平衡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天)、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号款净值型理财产品(天)、中金财富私享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天)、私客尊享FOF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天)、中信理财之共赢成长强债三个月锁定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天)、兴福安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北京风焱益添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天)、中金财富微50组合稳健型(天)、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天)、固收博盈债股系列期收益凭证(非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天)、嘉实资本-信智3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翼虎金泽4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天)、银叶-引玉1期量化对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天)、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天)、天鹏严选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客户周期型单位结构性存款年第一百六十二期(天)、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天(黄金挂钩看跌)(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二、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中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臻享稳健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臻享平衡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8月30日/年11月23日、年9月14日/年11月23日

5、产品到期日:年9月1日/年11月23日、年9月15日/年11月23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浮动收益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8月24日/年11月23日、年9月10日/年11月23日

9、交易杠杆倍数: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流动性安排:本单一计划存续期为10年;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本计划存续期内每月20号(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开放追加参与;本计划成立日满1年后的下月20号及之后每月20号(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开放提取。

11、清算交收原则:本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委托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托管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上清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12、支付方式:现金分红,与本计划运营有关的各项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计入本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15、违约责任: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计划属于混合类FOF产品,投资范围为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公募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

(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中金财富私享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产品名称:中金财富私享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8月25日

5、产品到期日:年8月25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8月19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本计划管理人会依据实际运作情况控制具有封闭期限制的子基金的投资占比,保证满足本计划层面流动性要求,与本计划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且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会保持月度频率对本计划流动性进行跟踪监控。

11、清算交收原则:本计划的交易由管理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计划进行结算;本计划其他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12、支付方式:本单一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划款进行认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不得由第三方账户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的1%的年费率计提。

15、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先行承担了应由另一方根据其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1)本计划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募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2)中金财富微50组合稳健型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中金财富微50组合稳健型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0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10月15日

5、产品到期日:年04月15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10月12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个交易日为份额锁定期

11、清算交收原则:由管理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计划进行结算;本计划其他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12、支付方式:投资者须从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划款进行认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不得由第三方账户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底层产品0.62%-1.22%/年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1)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型产品、混合型产品)占投顾账户资产比例为0-20%;(2)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型产品、货币基金)占投顾账户资产比例为40-%;(3)投资于另类型产品占投顾账户资产比例为0-60%。

(三)翼虎金泽4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翼虎金泽4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私募基金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0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12月20日

5、产品到期日:年12月3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12月15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锁定期90天,锁定期后每月开放赎回

11、清算交收原则:对于本基金的投资及所投资的资产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交易合同或协议、成交确认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有效印章),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关资金的到账时间。

12、支付方式:申购采用全额交款和转账支付方式。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0.3%/年,托管费0.02%/年,外包费0.02%/年。

15、违约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基金拟滚动投资于挂钩中证指数(.SH)的指数增强型收益互换交易,该等收益互换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交易确认书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关的损益。

(四)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号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8月20日

5、产品到期日:年2月2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3.0%-4.2%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8月20日

9、交易杠杆倍数:/

10、流动性安排:/

11、清算交收原则:/

12、支付方式:单一周期结束后,若未提交赎回申请,资金自动存入下一投资周期,无需再次进行申购操作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万分之五,托管费万分之三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列不低于80%的产品。

(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共赢成长强债三个月锁定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8月25日

5、产品到期日:该产品无固定期限,最短持有期为91天,最早可赎回日期:年11月24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8月24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清零之日为清算期。

12、支付方式:无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产品不收取认购、申购以及赎回费。

15、违约责任:双方因违反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各投资对象投资比例如下

(六)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国泰君安私客尊享FOF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8月30日

5、产品到期日:年8月29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7.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8月30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本计划成立后封闭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年3月、6月、9月、12月1-5日开放(节假日不顺延);管理人可以设置特别开放日,办理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业务。

11、清算交收原则: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托管人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12、支付方式:从证券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0.4%/年

15、违约责任:①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②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③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合同结束,守约方产生的直接损失由违约方全部赔偿。④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等。

(七)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华福证券-兴福安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0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9月15日

5、产品到期日:年12月14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基准4.2%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9月14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每1个月开放一次(如遇非工作日顺延,每笔份额持有不低于80天),具体开放日期提前5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11、清算交收原则: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本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本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对本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2、支付方式: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应使用本人同名银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或银证转账方式将认购资金转入销售机构指定账户。投资者划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者初始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并可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用)。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计划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为0.9%。

15、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比例(占资产总值)。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包括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特种金融债)、企业债(含项目债)、公司债(包括面向公众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其中,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或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2.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债券正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或各类型资产投资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由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八)北京风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北京风炎益添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私募基金

3、产品认购金额:0万元

4、产品份额申购申请日:年9月27日

5、产品到期日:本基金份额设置赎回锁定期,自申购之日(申购日为申购所对应开放日)起6个月(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不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每个自然月25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进行申购或赎回。

6、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适用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9月24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或赎回通知时除外。基金投资者须在开放日或开放日之前的工作日的9:00-15:00内根据募集机构的规定向募集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如募集机构另有规定的,遵循募集机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交事宜)。

11、清算交收原则: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资(如有)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具体以募集机构发送的赎回申请数据为准。

12、支付方式:人民币货币资金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1)、管理费: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75%。计算方法如下:H=E×0.75%÷N;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N:当年的实际天数;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2)、托管费: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03%。计算方法如下:H=E×0.03%÷N;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N:当年的实际天数;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3)、基金服务费:本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核算等服务费用,年费率为0.03%。计算方法如下:H=E×0.03%÷N;H: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服务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N:当年的实际天数;本基金的基金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服务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4)、销售服务费: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75%。计算方法如下:H=E×0.75%÷N;H: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N:当年的实际天数: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5、违约责任:基金合同第二十六章:(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等。5、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6、不可抗力。(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五)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1)、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但除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外不包括其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但不包括次级);2)、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含保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投资基金,但不可投资于上述产品的劣后级份额;3)、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包括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股票);4)、期货(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5)、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存款。

(九)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产品名称: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认购金额:0万

4、产品起息日:年12月27日

5、产品到期日:年12月2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12月27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每个自然月25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赎回开放日为每个自然季度首月25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本基金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在同一天,则本基金既可以申购也可以赎回。若份额持有时间低于等于9个月,赎回费率为5%;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9个月,赎回费率0%。

11、清算交收原则:(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如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披露基金清算事宜;组织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资产变现;出具清算期间资金支付的相关指令;进行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负责编制清算报告;负责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发起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申请;按照规定将清算报告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其他清算期间与基金管理人义务相关的职责。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如下:参与清算小组;复核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复核清算期间基金管理人资金支付相关指令,按照管理人相关指令进行资金划付;配合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托管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注销。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或未履行上述基金管理人职责而导致基金财产或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本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三)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四)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财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的基金份额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其中,在基金清算时免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费用(若有)。如本基金清算时出现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各项费用及负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补足本基金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托管费和基金服务费。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基金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基金终止后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基金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基金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及多次清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基金服务费。二次及多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因二次及多次清算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纠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支付方式:证券账户划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1%,B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

15、违约责任:(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等。5、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6、不可抗力。(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五)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指股票(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含S、ST、*ST、SST、S*ST类股票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优先股、权证,存托凭证)、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证券回购、存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场内期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标准化票据、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但不包括次级)、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在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港股通交易、新股申购,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本基金也可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品种(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

(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固收博盈债股系列期收益凭证(非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0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11月12日

5、产品到期日:年11月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3.2%-5.2%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11月9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封闭期一个月,锁定期满后,每个交易日可赎回,赎回申请确认日后5个营业日内可收到兑付本息

11、清算交收原则:若正常到期:本金+本金*(标的期末价格/标的期初价格-1)若提前赎回:本金+本金*(标的赎回日价格*(1-赎回费率)/标的期初价格-1)

12、支付方式:现金返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期初认购费:无赎回费率:0.03%(绝对)

15、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收益凭证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交易关系。(三)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解除本协议)给乙方及/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乙方未按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兑付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乙方应向甲方采取如下赔偿方式:因乙方违约而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的,乙方除继续承担应付未付的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的偿付义务外,还将自本期收益凭证的到期日或期间付息日起,对应付未付的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按每日(0.05%)的利率向甲方计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部偿付应付未付的收益凭证本金或收益之日止。但是,由于甲方原因未向乙方请求支付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乙方免除承担上述滞纳金的义务。(五)因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中证-中信证券量化债股联动稳健策略指数(Wind

代码:.CSI)。

(十一)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嘉实资本-信智3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11月26日

5、产品到期日:年05月26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5%~14%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11月24日

9、交易杠杆倍数:%

10、流动性安排:五年期,第1个投资起始运作日起,原则每隔6个月开放一次,投资者可选择本金部分是否续作,不可提前赎回。

11、清算交收原则: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低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收盘,投资顾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1.5%;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不低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收盘价且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不高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收盘价的%,投资顾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1.5%+(期末价格/期初价格-1)*%;若期末观察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高于期初观察日挂钩标的收盘价的%,投资顾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14%

12、支付方式:现金返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固定年管理费率为0.4%(含税)。

15、违约责任:(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资产管理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二)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不可抗力。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6、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7、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委托人并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由此遭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管理人、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9、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对由于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三)合同当事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四)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五)一方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六)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允许违约退出。(七)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1)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利率债、信用债、债券正回购、协议回购、报价回购、债券逆回购、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货币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2)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利率互换,以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做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3)其他:交易所的信用保护凭证、信用保护合约,银行间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违约互换(CDS)。

(十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0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11月12日

5、产品到期日:年11月12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净值型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11月9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

11、清算交收原则: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2、支付方式:证券账户现金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率1.1%每年(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率0.15%/每年(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认购费率(金额M,含认购费)A类:①场外:M

15、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1、不可抗力;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85%,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前后各3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银叶-引玉1期量化对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认购金额:万元

4、产品起息日:年12月20日

5、产品到期日:每月开放可赎回,最长持有时间不超过18个月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12月16日

9、交易杠杆倍数:资产总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10、流动性安排:产品开放日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资产。

11、清算交收原则:T+2日份额确认,T+3日资金交收

1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R÷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为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为免歧义,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季/季度”均指“自然季度”)支付。

15、违约责任: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二级市场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标的。

(十四)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中航信托·天鹏严选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0万元

4、产品成立日:年1月25日

5、产品到期日:年1月25日,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年12月30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赎回或到期清算

1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

认购/申购销售费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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