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众多职工持股的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总会有人加入,也会有人离开。但是,作为企业相关部门依据有效的章程,制定一个相对公平的退股方案,是平衡各方利益和平息多方矛盾的有效方法。
文/《法人》记者*贵耕
“一个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却自年职工持股改制以来,仅仅在年向持股职工分红过一次,然后一直持续到底年,长达11年再未分红过。”已从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离职的李杰告诉《法人》记者,“虽然在年补发过之前的红利,但是却将众多在年之前离职的职工排除在补发之外,这对于我们离职的职工太不公平了。”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