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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9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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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证监局日前公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年报业绩预告存在重大更正和重大合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高管人员邓久发、管旭华予以警示。

浙江证监局指出,经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年年报业绩预告存在重大更正。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月25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编号:临-05号),预计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但年3月29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15号),预计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万元,同比下降近%,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高管未勤勉尽职,导致上述年报业绩预告出现重大更正。

二是重大合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年12月19至22日期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HPHProsperousHoldinsLimited、HHISNHoldinsInc.、PHPreciousHoldinsLimited等三家公司签署了相关产品的独家销售协议,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为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情况,直至年3月31日才披露相关协议。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邓久发、管旭华分别时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警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浙江证监局称,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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