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5日,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年销售额.67亿元3%的罚款,总计7.64亿元。
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委托27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扬子江药业垄断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委托经济学专家进行分析,并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会进行了研究论证,多次与扬子江药业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经查,年至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芪精、依帕司他片、苏*止咳胶囊等。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
扬子江药业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通过覆盖全国销售网络进行,下设九个销售局(非法律实体),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负责销售价格策略的执行。同时,内设定价委员会制定全国统一价格*策。
扬子江药业通过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协议、与二级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与连锁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签订战略服务协议、发放调价函或调价通知、通过销售员口头通知等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扬子江药业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在零售渠道各环节均得到有效实施,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等措施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约92%的被调查对象承认协议存在并予以执行。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产品价格的统计分析,年至年蓝芩口服液(10ml*6支)的零售渠道出厂价以及年至年终端零售平均价格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直接或间接提高了相关产品价格,医院价格没有降到其应降到的竞争水平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年6月10日、9月25日,扬子江药业先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中止调查申请书》。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药业相关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依法不再接受其中止调查申请。
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向扬子江药业送达了《行*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扬子江药业于12月24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扬子江药业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扬子江药业进行了质证。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药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因此,于4月15日对扬子江药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立即全面修订经销协议,废除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加强企业内控合规管理,不得干涉下游企业自主定价权;处以年度销售额3%罚款,计,,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柒亿陆仟肆佰万柒仟玖佰肆拾捌元)。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于明效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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