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对扬子江药业集团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7.64亿元的罚款。
7.64亿元的罚款是扬子江药业年销售额的3%,涉案的药品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苏*止咳胶囊等。
经过调查,自年至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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