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ApprovedDrugNames,简称:CADN),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英文名称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NonproprietaryNamesforPharmaceuticalSubstances,简称INN);INN没有的,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通用名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处方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院医师开具处方必须书写通用名或者药品标准所规定的药品名称或其他最新的化学活性成分,不得随意使用缩写,商品名。